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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事诉讼海事诉讼 → 运用海事强制令要求提取货物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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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海事强制令要求提取货物案例
发表日期: 2009-04-08 16:03:15 阅读次数: 4902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上海沪海明辉金属矿产有限公司申请海事强制令

 

请求人:上海沪海明辉金属矿产有限公司

被请求人:地中海航运有限公司

 

请求人的请求

   请求人称,被请求人于2005930日签发了编号为MSCUDN065539的指示提单。该提单项下货物装载在“MSC AMSTERDAM”轮上,共18个集装箱,货物价值为1,331,759.50美元。该批货物已于同年1023日到达上海港。请求人于1025日持已背书的编号为MSCUDN065539的指示提单向被请求人要求提货,但被拒绝。被请求人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利益。为此,

请求人依法向法院申请海事强制令,要求责令被请求人交付编号为MSCUDN065539提单项下的货物。请求人已向法院提供法国巴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限额为1,399,369.69美元的担保书,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造成被请求人损失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受理后,于2005112日举行了听证会,经听证及证据审查,法院认为:请求人持有全套正本提单,对该提单项下的货物依法享有所有权,其向法院申请海事强制令要求被请求人交付涉案货物理由正当。请求人已向法院提供担保,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造成被请求人损失的赔偿责任。请求人的海事强制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在听证过程中,被请求人辩称涉案货物有两套正本提单,目前尚不能确认涉案提单的真伪,故不能向请求人交付货物。法院认为,被请求人作为提单的签发人,其应对自己签发的提单真实性作出判断,被请求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请求人所持有的提单系伪造的,可依据高度盖然性原则认定请求人所持有的提单是真实的,被请求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和提单约定向请求人交付提

单项下的货物。

 

法院裁定

一、准许请求人上海沪海明辉金属矿产有限公司的海事强制令申请。

二、责令被请求人地中海航运有限公司(MEDITERRANEAN SHIPPING COMPANY S.A GENEVA)立即向请求人上海沪海明辉金属矿产有限公司交付编号为MSCUDN065539提单项下的货物。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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