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广平律师办案手记
山东某纺织公司同香港一家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向香港公司以FOB价出售价值约90万美金的纺织布,香港公司指令纺织公司通过上海某国际物流公司订舱运输货物。纺织公司将货物按照上海物流公司的要求交付后从上海物流公司取得正本提单,然而因为信用证软条款的存在——信用证要求提交香港买方指定检验人的货物质量检验合格报告,由于买方不配合而无法取得,从而不能议付信用证,纺织公司无法收回货款,然而香港买方却指令上海物流公司安排船公司无单放货,在香港将货物全部提走,纺织公司面临钱货两空的局面,经调查发现香港买方为一家小公司,提取货物转卖后已经人去楼空。纺织公司向公安部门报案,但因诈骗者不在大陆境内,既难以抓捕诈骗者也难以追回案款。在纺织公司面临困境时我们接受委托,接受纺织公司委托后,分析了一下案情认为在贸易环节向香港买方追偿已经没有意义,于是转向海运环节,认为上海物流公司做为货运代理向纺织公司交付未在中国登记的无船承运人提单且安排了无单放货具有过错,导致了纺织公司失去货物的控制,上海物流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于是代理纺织公司在海事法院提起诉讼,我方的观点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衡量了上海物流公司作为货运代理在货物被骗中所起的作用,最终调解结案,上海物流公司支付20余万美金给纺织公司,最大限度地为纺织公司挽回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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