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广平律师办案手记
国内某纺织公司同香港一家贸易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向香港贸易公司以FOB价出售价值90多万美金的纺织布,香港贸易公司委托香港一货代公司(实与香港贸易公司为一家)安排货物运输事宜,该香港货代公司没有在中国大陆营业资格,于是委托上海一货代公司安排货物订舱、出运。纺织公司按照香港贸易公司的要求向上海货代订舱并将货物交付上海货代出运,上海货代公司向某班轮公司订舱。在货物装船后上海货代公司从班轮公司取得以自己为托运人、香港货代为收货人的正本提单。同时,上海货代将香港货代代为签字的抬头显示为上海另一家货代的提单交给纺织公司。货到港后,上海货代按照香港货代的指示安排班轮公司无单放货。
纺织公司由于信用证软条款的存在(信用证要求提交香港买方指定检验人的货物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因买方不配合而无法取得),从而不能议付信用证,纺织公司无法收回货款。纺织公司经调查发现香港买方为一家小公司,提取货物转卖后已经人去楼空,自己所持有的正本提单也并非提单抬头所记载的承运人的提单,提单签章的香港货代也已关门。
纺织公司在上海海事法院起诉上海货代公司,认为其交付的提单为假提单,提单签章人也没有在中国交通部备案,提单的签发是非法的,作为货代公司交付这样的非法提单其代理行为存在过错,应对纺织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合议庭采纳了纺织公司的意见,认为货代公司具有过错,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最后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由上海货代公司承担部分赔偿。
货代公司从本案应取得的教训:
作为货代公司代理行为应该谨慎,所交付给托运人的提单应当是合法提单。托运人将货物委托货代订舱出运,货代应当将提单交付托运人,但提单必须是合法的,无论是船公司提单,还是货代提单。在船公司提单的情况下一般没有问题,最容易出问题的是货代单。货代单在实践中常见的一般有两种,一种是货代签自己的单,货代要保证自己具有签单资格;第二种是代签其他货代的提单,货代要保证所代理的货代要有在中国签发提单的资格。本案情况特殊一点,由货代转交其他货代的提单,货代应该保证所转交的提单是合法提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