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交通报》 杨光
日前,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实施《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暂行办法》(简称《办法》),旨在落实《船舶工业调整振兴规划》,拓宽船舶建造企业融资渠道,规范建造中的船舶抵押权登记行为。
《办法》适用于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的行为。
《办法》明确界定了建造中船舶的概念,即如为分段建造的,应该已经完成至少一个以上的船舶分段并处于建造阶段;如为整体建造的,应该已经安放龙骨并处于建造阶段。
《办法》规定,作为抵押物的建造中船舶价值由具备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并经抵押人、抵押权人书面确认。同时,《办法》就如何判定建造中船舶抵押担保的债权金额作出规定:建造中船舶抵押担保的债权超过其申请抵押权登记时的评估价值的,对于超出部分,船舶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登记。
为防止和避免船舶重复和欺诈办理抵押权登记,《办法》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将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机关唯一化,明确“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到船舶建造企业住所地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避免抵押人到多个登记机关对同一船舶重复办理抵押权登记。二是在办理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和抵押权登记时,要求申请人提交船舶未在其他登记机关办理过所有权、抵押权登记的声明;在办理新造船舶所有权登记时,要求申请人主动向船舶登记机关说明船舶在建造过程中的各种登记及注销情况。三是对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登记机关进行限定,仅授权各直属海事局和每省辖区内一个地方海事局开展此项业务,以对设定抵押的建造中船舶进行相对集中管理,简化船舶登记机关之间查询程序,最大限度地避免重复和欺诈登记的情况,保证登记质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