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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商法研究海商法研究 → 集装箱装运非法废品法律责任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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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装运非法废品法律责任浅析
发表日期: 2008-02-22 10:42:40 阅读次数: 5311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集装箱装运非法废品法律责任浅析

                              孙广平(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 律师)

 
摘要:由于集装箱运输隐蔽的特点,非法废品便大肆通过集装箱进行跨越国境转移。废品进口因违反了我国的相关法律,承运人与进口者应承担行政责任,负责退运或处置废品,他们因此招致了经济损失,对此损失可以民事责任的形式向有过错方或违约方索赔。
关键词: 集装箱   非法废品  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
 
近些年废品交易的数量急剧升高,这些废品基本是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生活垃圾及工业垃圾,即“洋垃圾”。在发达国家,废品管制极为严格,必须缴纳高昂的处理费用由相关部门集中处理,擅自倾倒会受到严惩,于是一些单位及个人就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废品。而在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的落后、相关立法及执法的落后导致废品大量入境。这些废品有些是进口国允许进口用作原料的,其它为非法的。我国是废品输入的主要国家。这些废品大部分是利用集装箱运输隐蔽的特点装于集装箱通过海运运入我国。然而,由于我国废品管制法律的影响,这些废品却会给相关各方带来相当大的麻烦。
一、非法废品的界定
非法废品是指禁止进口的废品,或者是需要办理许可证限制进口的废品而未获得许可证的。根据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禁止进口废品目录与限制进口废品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
二、废品装于集装箱运输的途径
首先要明确的是装于集装箱的废品运输几乎都发生在整箱货运输的形态下,因为这种运输在实务上承运人凭集装箱外表完好及铅封完整交接货物,承运人不检查箱内所装为何物,货物由托运人装箱,这就为托运人装运废品提供了便利。根据贸易情况,托运人将废品装于集装箱通常又分以下几种情况。
1、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下,托运人单方将合同货物换装成废品欺诈收货人
2、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为名义,托运人与收货人串通故意装运废品,买方买来废品不仅不花钱还会得到卖方的补贴。
3、买卖合同的标的就是废品,托运人向承运人定舱申报也是废品,但买方及承运人不知废品管理的规定而运入进口国。
4、不存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托运人单方恶意装运废品。
三、集装箱装运非法废品相关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法定有责主体因违反法律义务由专门机关依法追究的否定性法律后果。[1] 集装箱装运非法废品,违反了我国废品管制的法律,相关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1、进口者的责任。
进口者承担退运废品及罚款的责任。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8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由海关责令进口者退运废品,可以并处罚款。然而该法并没有明确“进口者”的范围,使认定进口者发生困难,从其措词看似应与买方同一含义。然而在承运人签发指示提单的情况下,原始买方将提单转让,提单受让人持提单提货,那么应认定原始买方还是提单受让人为进口者?《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处置的巴塞尔公约》对“进口者”作了定义,它是指安排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的进口、在进口国管辖下的任何人。这一定义看起来包含范围极广泛,原始买方及提单受让买方都可被包括在内。我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对“进口者”的理解可参照公约的定义。然而实践中当买方不来提货时,要确认进口者就有困难。只要买方不出示提单又否认自己是进口者,很难有证据证明他是进口者。因为能证明进口者身份的证据主要是提单,掌握在进口者手中,另外是进口者同卖方之间的买卖合同,表现为来往函电,但海关要向国外卖方调取这些证据则存在障碍,取决于国外有关当局是否提供协助。因此在进口者不来提货的情况下,海关往往会认定为进口者不明,这会给承运人带来责任。
2、承运人的责任  
   承运人承担退运废品或者承担废品处置费用的责任。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8条的规定,进口者不明的,由海关责令承运人退运废品或者承担该废物的处置费用。这一规定给承运人带来巨大的灾难。在前述废品装于集装箱的几种途径中,在托运人虚构买卖合同装运废品的情况下,集装箱运到目的港后因实际上没有进口者则只能由承运人负责退运废品或者承担该废物的处置费用;在其他情况下,如果进口者不来报关提货,也将给海关查找进口者带来困难,最终结果往往是进口者不明,海关责令承运人负责退运废品或者承担该废物的处置费用,承运人实际上在此当了替罪羊。由于集装箱是在密封状态下交给承运人的,承运人根本不知箱内装的是废品,由其承担责任也确实冤枉,承运人不能以整箱货运输不知箱内货物为由免于承担在废品管制法律下的行政责任,这也对承运人接受整箱货运输提出了严峻的考验。
四、集装箱装运非法废品相关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这里的民事责任是指集装箱装运非法废品给承运人及进口者造成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承担。进口者及承运人因承担了退运废品及废品处置费用的行政责任,造成经济损失以及承担了集装箱堆存费用、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等损失,有权向有过错的或违约的其他相关当事人要求承担民事责任。
1、对进口者的赔偿
(1)托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在托运人将合同货物换装成废品欺诈进口者的情况下,托运人应负赔偿责任。托运人与进口者分别是国际货物买卖中的卖方与买方,它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买卖合同确定。在买卖合同下,作为托运人的卖方负有交付合同约定货物的义务,而其将合同货物换装成废品是一种根本违约行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之一是损害赔偿,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赔偿债权人所受损失的责任。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点:违约行为、受害人有损害、违约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违约人没有免责事由。[2] 在装运废品中进口者受欺诈的情况下,其损害包括货款损失、进口者所承担的退运废品、罚款等行政责任所致的经济损失、集装箱堆存费用及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损失,这些损失与托运人的违约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应由托运人承担。
(2)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承运人在接受承运废品时有过错致使非法废品装入集装箱给进口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交通部《关于加强承运进口废物管理的规定》,承运我国允许进口废物的承运人必须在托运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满足下列四个条件后方可接受订舱:提供我国国家环境保护局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提供我国商检机构或我国国家商检局指定或认可的检验机构签发的进口废物装运前检验合格证明;提供贸易合同的正本复印件或其编号或收货人的书面确认;提供收货人的详细名称、地址。如果承运人没有遵守这一规定,给收货人造成损失,将承担相应的责任。该责任的性质应该是违约责任,是因承运人的违约行为而引起。违约行为是指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合同债务既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又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还包括根据法律原则和精神的要求,当事人所必须遵守的义务。承运人在此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因此应承担违约责任。
2、对承运人的赔偿
承运人遭受损失是在进口者不明的情况下造成的,亦即没有收货人前来提货,而由承运人承担了处理废品货物的责任。托运人应对此损失承担责任。由于我国《海商法》中有两种托运人,理论上称为订约托运人与交货托运人,前者是指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后者是将货物交给承运人的人,对他们的责任需要分别探讨。
(1)两种托运人各自的责任及相互责任关系
《海商法》规定了两种托运人,但并没分别规定他们各自的责任,理论上认为交货托运人因交货行为承担的是法定责任,订约托运人因订约行为承担的是合同责任。两者的责任关系可理解为:第一,订约托运人承担全部合同责任;第二,交货托运人仅对自己履行的部分负责;第三,订约托运人与交货托运人责任相同的部分,即双方对承运人都负有赔偿责任的,双方应负连带责任;第四,订约托运人与交货托运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不影响双方依据其合同相互追偿。[3] 由此可知,就两者的责任关系来说只有可能订约托运人为交货托运人承担责任,而不可能是相反的情况。
(2) 托运人在装运废品中承担责任的确定
交货托运人的责任。根据我国《海商法》第66条的规定,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当向承运人保证,货物装船时所提供的货物品名的正确性,由于申报不实对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这一规定适用于交货托运人。交货托运人实际装运废品于集装箱却申报为其他合法货物品名,属于申报不实,由此给承运人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订约托运人的责任。订约托运人首先要连带承担交货托运人的上述责任,其次要单独承担合同下的保证收货的责任。在目的港交付和提领货物,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方根据合同所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货物运抵目的港而无人收货,是运输合同中产生的问题。就其性质而言,目的港无人收货是托运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违约行为。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而货物运输合同的特点,决定了承运人履行交付义务,需要有债权人的协助,债权人在享有受领到港货物权利的同时,也负有协助债务人履行债务、受领到港货物的义务。因此,接收到港货物的行为本身,既体现一种权利主张,也体现一种义务的承担。当承运人己经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运抵目的港,托运人或其指定的收货人不来提货,则托运人违反了根据运输合同的性质所应承担的义务,托运人应承担违约给承运人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在将装有废品的集装箱运到目的港后,因无人收货而承担行政责任遭受损失以及遭受集装箱堆存费等损失,应由订约托运人承担责任。因为订约托运人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负有收货的义务,在无人收货的情况下,视为订约托运人违约,应对此违约损害负责。
上述两种托运人的并列出现只有在FOB贸易中买方订舱的情况下,在CIF 、CFR 贸易及FOB贸易卖方以自己名义订舱的情况下,只存在订约托运人,他同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同时自己履行交货义务,其责任的承担一是基于自己违反正确申报义务,二是基于违反合同的提货义务。
由上分析可见,集装箱装运非法废品违反了我国的废品管制法律,承运人或进口者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有过错或违约的当事人来承担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应松年.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 第1版.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 第391页
2崔建远. 合同法. 第2版.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 第281页
3崔建远. 合同法. 第2版.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239页
4司玉琢. 论发货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载于中国海商法年刊,2001年. 第12卷:230页至2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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