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维权--------行使好船舶优先权
孙广平(法学硕士,系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常见的船员侵权情形
在船员侵权案件中,常见的是船员的人身伤亡及拖欠、克扣船员工资福利,而侵权事件的发生在以下两种情况出现最多:一是船员通过船舶管理公司或其他中介派到外轮上工作,船员工资由外国船东通过中介付给船员,国内中介找借口克扣工资中饱私囊,当船员向其索要工资时中介便已船东没付钱为由推诿,找船东索要,船东则说工资已支付中介,致使自己不知向谁索要。在船员人身受伤害的情况下,通常是中介代理船员向外国船东索赔,但由于中介与船东长期的业务利益关系,中介一般是打压船员,或找理由拒赔或压低赔偿额,侵害船员利益。二是作为船员雇主的是船舶经营人或租船人,经营到期后故意拒付工资、逃避应该承担的船员人身伤亡赔偿,在这种情况下船员如果找其雇主索赔,往往是雇主不知去向,无法找到,而新的租船人或经营人或船舶所有人会以没有雇用该船员为由拒赔。
船员作为弱势群体,在遭遇上述侵权后往往不知道该找谁索赔,最终是自认倒霉。其实,如果船员能懂得行使船舶优先权,自己的权益便会很好地得到保障。
二、船舶优先权简介
船舶优先权是对于船舶在航行营运中产生的诸多债务出于公益、公平的考虑,以船舶作为担保,给予某些债权以特殊保护,赋予其中某些债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与船员利益有关的有两项:(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及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这两项规定,在世界其他海运国家的海事法里也都有规定。据此规定,只要船员在船舶上提供了工作或在船舶上伤亡,便在该船舶上取得了船舶优先权,只要船员的工资没有得到支付或伤亡没有得到赔偿,便可以该船舶为担保要求实现自己的权益。
三、船舶优先权的行使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船舶优先权应当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即当船员的工资遭到拖欠、拒付,人身伤亡得不到赔偿的情况时,不论是否船舶所有人应当承担责任,都可以申请扣押船员所服务的当事船舶,要求责任方承担责任,如果没有人出面承担责任,则可请求法院拍卖船舶,拍卖价款在扣除诉讼费用、拍卖费用及船舶管理费用后优先支付船员。不过,一般情况下,船舶所有人为避免船舶被继续扣押或拍卖会出面担保赔偿责任,船员的权益即会得到保障。
船员行使船舶优先权应特别注意的是时间限制,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自船舶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的,该优先权消灭。船员应当注意在工资被拖欠的一年内、伤亡发生后能够索赔之日起的一年内行使船舶优先权,否则便丧失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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