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代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赚了500元人民币的利润,赔了11万美元的损失
—————从一起案例看货代的法律地位认定与责任承担
孙广平 (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
传统的货代所进行的业务仅是充当客户的代理,处于代理人的地位。然而随着集装箱运输的发展,多式联运的兴起,货代不再限于充当代理的角色,而是经常作为承运人负责全程或某一区段的运输。货代企业经常进行着角色变换。然而代理人与承运人所承担的责任截然不同,代理人只要代理行为无过错便不对运输造成的货损负责,承运人则要对货损负责。在一笔业务操作中货代究竟是承担代理人的责任还是承运人的责任主要取决于该笔业务的操作方式,操作方式的不同影响着货代法律地位的认定,从而影响着其责任承担。以下是一个相关案例。
原告:东方海外货柜航运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外运江苏集团公司苏州公司 2001年11月18日,华映公司与特灵台湾公司签订了进口3套冷水机组的贸易合同,交货方式为FOB美国西海岸,目的地为吴江。2001年12月24日,买方华映公司就运输的冷水机组向人保吴江公司投保一切险,保险责任期间为“仓至仓条款”。同年12月27日,原告东方海外货柜航运有限公司从美国西雅图港以国际多式联运方式运输了装载于三个集装箱的冷水机组经上海到吴江。原告签发了空白指示提单,发货人为特灵台湾公司,收货人为华映公司。 货物到达上海港后,2002年1月11日,原告与被告以传真形式约定,原告支付被告陆路直通运费、短驳运费和开道车费用等共计9,415元,将提单下的货物交由被告陆路运输至目的地吴江。事实上,被告并没有亲自运输,而由上海吴淞汽车运输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吴淞公司”)实际运输,被告向吴淞公司汇付了8,900元运费。同年1月21日货到目的地后,收货人发现两个集装箱破损,货物严重损坏。收货人依据货物保险合同向人保吴江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赔付后取得代位求偿权,向原告进行追偿。原告与保险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已向保险公司作出11万美元的赔偿。之后,原告根据货物在上海港卸船时的理货单记载“集装箱和货物完好”,以及集装箱发放/设备交接单(出场联和进场联)对比显示的“集装箱出堆场完好,运达目的地破损”,认为被告在陆路运输中存在过错,要求被告支付其偿付给保险公司的11万美元及利息损失。 [裁判]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货物从美国运至中国吴江,经过了海运和陆路运输,运输方式属于国际多式联运。原告是多式联运的全程承运人,也即多式联运经营人,其与被告之间的传真事涉运费等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双方订立的合同应属国际多式联运的陆路运输合同,合同有效成立,被告应按约全面适当地履行运输义务。涉案两个集装箱货物的损坏发生在上海至吴江的陆路运输区段,故被告应对货物在其责任期间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买方也即收货人华映公司与人保吴江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有效,货损属于货物运输保险单下的保险事故范畴,保险公司对涉案货损进行赔付符合情理和法律规定。原告作为多式联运全程承运人对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就其所受的损失向作为陆路运输承运人的被告进行追偿。据此,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11万美元及其利息损失。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界定?是陆路运输合同关系还是货运代理合同关系? 被告认为,其与原告往来的传真件是代理协议,其根据传真出具的有关运费的发票抬头是货代专用发票,所以双方不存在承托关系,而是货运代理关系,被告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委托吴淞公司进行实际运输。 法院认为,首先,原被告之间往来传真的内容主要涉及的是被告收取内陆运费的事宜,而没有提及货运代理事项。所以关于内陆运费的传真可以作为双方签订的陆路运输合同。此外,货代专用发票只是被告业务中开具发票通常的格式化抬头,以此种表面格式来对抗原被告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显然过于牵强。其次,本案中,原告支付给被告内陆运费9415元,而被告最后支付给吴淞公司8900元运费,两者存在差额。被告解释称,其与原告传真中约定的短驳费用事实上没有产生,而将短驳费作为代理费来收取,但该辩称无证据佐证。
对货代公司的提醒
目前货代公司业务操作中基本都是以通过运费差价的形式赚取利润。如果货代公司同委托人没有书面约定是货运代理关系,当发生诉讼时很可能被法院认定为运输合同关系,视货代公司为承运人。货代公司视为承运人时,其与传统的货代公司之间一个显著的区别就是收取的费用性质不同。传统货代公司收取的是佣金,按运费的一定比例计算;而货代公司作为承运人时,收取的费用往往是运费的差价。本案中的被告仅仅赚取了500元的运费差价,但被认定为承运人后,承担了11万美元的损失,利润与风险极其不相符,因此货代企业应该充分认识经营中的法律风险。
律师支招货代公司规避风险
货代公司如要规避以上风险,其实也并不难,通过规范业务操作既可避免。如果是常年客户可以签订货运代理协议以明确代理关系,对不能签订货代协议的客户,则在报价单中明示该报价包含代理费,这样既可明确是代理关系,如发生上述类似情况,只要自己的代理行为无过错便不必对货损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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