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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路集装箱运输协议(货代版)
发表日期: 2009-03-23 10:54:25 阅读次数: 5812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陆路集装箱运输协议(货代版)

青岛海事律师网

 

甲方:

 

乙方:

 

就甲方作为货运代理人代理的进出口货物的陆路运输事宜,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协议:

 

1、甲方委托乙方的陆路运输业务,应提前2天将陆运派车单(内容包括:船名、航次、箱型、箱号、货物名称、货物重量、装箱地点、场站或起运地、目的地、装箱时间、截港时间或装货时间、交货时间、联系方式等以及其他装运要求)以传真的形式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安排车辆。

 

2、乙方在收到甲方的派车单后,应以书面的形式予以确认,并将所派车辆的名称、车号、司机以及司机的联系方式等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3、乙方应保证每次为甲方承运货物的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与所载集装箱要求相适应,能满足所运载集装箱总质量的要求,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应保证提供承运货物的车辆已进行了针对承运货物赔付的责任保险,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4、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安排运输车辆,按甲方要求到达指定装货、交货地点或提箱、交箱地点,以免延误船期。

 

5、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或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运输路线运输。运输路线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按最后确定的路线运输。承运人未按上述路线运输增加的运输费用,甲方可以拒付。

 

6、乙方掌管货物期间造成的任何货物延误、货损货差、箱损等情况,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就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先对甲方作出赔偿。如乙方向负有责任的第三方进行追偿,甲方应给予协助。

 

7、如乙方在承运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货物延误、货损货差或箱体损坏,不论乙方在该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均由乙方先就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对甲方作出赔偿后再自行进行追偿。

 

8、在运输期间内发生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洪水、断桥、修路、大雪等特殊情况,特殊对待。

 

9、在运输期间,如出现工厂货未备妥而造成乙方车辆待驶4个小时以上,待驶费用由甲乙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10、在运输期间内,如发生货运事故,甲乙双方应编制货运事故记录,甲方不得扣留乙方车辆,乙方不得扣留承运货物。

 

1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元。

 

12、因乙方违约,甲方可就遭受的货物延误、货损货差、箱体损失等损失或费用,以及违约金,在应当支付乙方的运费中扣除。

 

13、运费及结算方式:

乙方在圆满完成甲方委托运输业务后,每月30日前将本月发生的业务对帐单传真给甲方,甲方确认后通知乙方,乙方凭甲方确认运费数额向甲方收取运费。甲方应于60日内将运费付清。

收费标准:

/公里:40英尺按每箱/公里   元计收,20英尺按每箱/公里   元计收。20英尺双背箱按每车/公里   元计收运费。

里程:按拖货地址实际里程计收。

垫付费:乙方为甲方垫付的港杂费或其他费用,甲方必须及时付给乙方。

 

14、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期间为一年。协议期满后,双方无异议,可签订补充协议,将本协议延长一年。

 

15、任何一方欲变更或终止本协议,均应提前30天向对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变更或解除协议:协议有效期内发生的权利和义务不因此受影响,双方应继续履行。

 

16、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在互惠互利的原则下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签约所在地海事法院起诉。

17、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8、本协议签约地为青岛。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公章:                               公章: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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