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 运 代 理 协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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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以下称为“甲方”):
受托人(以下称为“乙方”):
甲方因常年从事集装箱出口业务,需委托乙方代为办理租船订舱等相关货运事宜。现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以共同遵守。
一. 代理范围
甲方同意在中国各口岸出口的集装箱货物货运业务有乙方代理,乙方的代理范围包括:租船订舱、报关、报检、制单,以及代办与出口货物运输相关的其他业务。
二. 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 负责落实货源并负责产品质量。
2. 按照乙方要求的交货时间和地点交付托运货物。
3. 及时将内容正确、完整的货运委托书传真给乙方安排订舱,注明相关业务要求。同时,甲方应按规定向乙方交付全套报关报验单证及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外贸合同、箱单、发票、报关委托书、报检委托书、换证凭条、核销单等),并保证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若因甲方单证不全或不符合规定,造成不能及时清关和办理运输,其责任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4. 如果乙方订好舱位而甲方未能及时备妥货物,所产生的空舱费、滞箱费、吊箱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及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5. 承运人正式签发提单前,甲方应认真核对提单,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提单签发后发生修改,所产生的改单费等后果由甲方自负。
6. 甲方保证所提供的货名、规格、包装、数量、重量及体积与实物一致,且符合国家出口的标准及相关规定。所托运货物已经妥善包装,包装(包括自备集装箱)是坚固的,能经受正常装卸及运输,标签及唛头是正确的。由于上述各方面存在缺陷造成货物灭失或损坏等一切责任和损失由甲方负责,对乙方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三.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并在本合同规定的委托范围内向甲方提供货运代理服务。
2. 应在约定的船期内订好舱位并及时准确地出运货物。
3. 主动维护甲方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甲方提单通知人名址,电话及传真,出口货物品名及货值等相关信息。
4. 正常情况下核销单应在货物发运之日起30天左右返给甲方。
5. 乙方不保证每次所订集装箱均能全部出运,乙方应按照甲方指示负责向船公司撤单或减箱,并尽最大能力帮助甲方申请减免空箱费。但如果甲方的前述要求不能实现,乙方并不承担因此引起的任何责任和损失。
四. 费用结算
1.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本合同规定货运代理业务,应支付给乙方海运费、陆运费、代理费等相关费用(下称“货运费用”)。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前述费用按照下列标准计收:————————。
2. 甲方应当对乙方的费用清单及时确认,并以书面形式盖章或签字确认回传给乙方。并须在装船及到港前向甲方支付所有本代理协议规定的货运费用。
3. 对于低值货物与易腐烂货物,甲方应在订舱后立即支付货运费用,否则乙方有权取消舱位,由此给承运人造成的亏舱费以及其他损失由甲方承担。
4. 若甲方不能承诺上述保证,乙方有权采取一切有效手段催收货运费用,包括将甲方其它已装船提单(无论该提单项下运费是否已付或按协议可以延期支付)和其他所有单据由乙方留置作为甲方前述未付货运费用的质押担保。
5. 甲方迟延支付相关货运费用,应承担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无论任何情况下,甲方的欠款额度累计不得超过壹万美金。对于超过前述额度的欠款,不论该欠款是否仍在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付款期限内,甲方必须立即付清。
6. 乙方作为甲方的货运代理人,只要乙方已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代理业务,则不论乙方是否已向承运人支付运费或实际支付多少包干费,甲方均应按约定向乙方支付前述货运费用,代理费包含在该费用中,为该货运费用与承运人报价的差额部分。
7. 甲方必须以企业公章或具体经办人签字作为委托标识向乙方订舱。
五. 其他
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2.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要变更或补充,提出要求一方必须提前十天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签字认可后,作为本合同的补充部分。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发生纠纷,亦应先协商,协商不成,由合同签订地海事法院管辖。
六. 本合同签订于青岛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