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强制令
一、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条件
1、请求人有具体的海事请求。这一请求应当是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的请求,应当是可以实际执行的海事请求。 比如请求交付提单、请求还船等。
2、需要纠正被请求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行为。海事强制令的设立就是通过法律强制力来要求被请求人为或不为某行为,从而维护请求人的合法权益。
3、情况紧急,不立即做出海事强制令将造成损害或使损害扩大。海事强制令毕竟是一种强制措施,对强制措施的实行应持谨慎态度,对情况紧急的标准要视具体情况而言。从该条款的规定看,不立即做出海事强制令会造成或扩大损失是一个判断标准。
二、海事强制令的管辖
海事强制令制度,仅在海事诉讼这一特定的范围应用,管辖的法院仅限于海事法院。
当事人在起诉或仲裁前申请海事强制令,应当向海事纠纷发生地海事法院提出。这一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之间关于海事请求和诉讼管辖协议或仲裁协议的约束。外国法院已受理相关海事案件或者有关纠纷已提交仲裁的,当事人向中国的海事法院提出海事强制令申请,并向法院提供可以执行海事强制令的相关证据的,海事法院应当受理。
对于起诉后申请海事强制令的管辖,应当向已受理纠纷案件的海事法院提出。
三、海事强制令的程序
1、海事强制令的申请。
请求人申请海事强制令时,应当向海事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理由,并附相关证据。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双方当事人名称,请求保全的事项、事实和理由。请求人所提出证据主要是证明海事强制令的申请符合《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56条规定的三个条件。
2、海事强制令的担保。
由于海事强制令在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尚未确定的情况下做出的,法律要求请求人提供担保的目的在于保证赔偿因申请海事强制令错误可能造成被请求人的经济损失。《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海事法院受理海事强制令申请,可以责令海事请求人提供担保。海事请求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其申请”。请求提供担保的数额,原则上应相当于因申请海事强制令错误可能造成被请求人的经济损失。
3、审查和裁定
按《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57条规定“海事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做出海事强制令的,应当立即执行;对不符合海事强制令条件的,裁定驳回其申请”。按照这一规定,经审查不论申请是否符合海事强制令条件,法院都应当做出裁定。
4、海事强制令的执行
海事法院做出海事强制令后应当立即执行。在被请求人拒绝履行时,《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59条规定了处罚措施,即“被请求人拒不执行海事强制令的,海事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复议和异议
请求人和被请求人对海事强制令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海事法院申请复议一次。海事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利害关系人对海事强制令提出异议,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做出裁定,撤销海事强制令;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应当书面通知利害关系人。异议期间不停止海事强制令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