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牙规则第3条规定,“在将货物移交给根据运输合同有权收货的人之前或当时,除非在卸货港将货物的灭失和损害的一般情况,已用书面通知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则这种移交应作为承运人已按照提单规定交付货物的初步证据。如果灭失或损坏不明显,则这种通知应于交付货物之日起的3天内提交。如果货物状况在收受时已经进行联合检验或检查,就无须再提交书面通知。”
二、我国海商法规定,货物灭失或显而易见的损失,在7天内,集装箱货物在15天以内向承运人提交通知,否则是为已经按提单交货。
对于延迟交货造成的损失,收货人也必须在60天以内书面通知承运人,否则承运人不予赔偿。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货物损坏或灭失的索赔通知,如果收货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书面通知,也不会丧失索赔权,但是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货物灭失或损坏,这种举证责任会相对重一些。对于迟延交货造成损失的书面通知,如果收货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则丧失索赔权,这与前者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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