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代理人,是指接受货主,收货人或承运人的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为其提供服务。比如说代表发货人选择运输路线、运输方式、承运人,向承运人订舱,办理运输单据和货物的保险、报检和通关手续等;或是为收货人接受、检查运输单据,办理货物的相关收据,提取货物等;或是为承运人揽货、配载、装箱等。本质上是属于货物运输关系人的代理人,是联系发货人、收货人和承运人的货物运输中介人。
在目前实践中,很多无船承运业务往往是货代公司业务的一部分,很多无船承运人事实上也是货运代理人。人们往往容易把两者混淆,因此,区分货运代理人和无船承运人对于正确的适用法律、解决纠纷就比较重要。
无船承运人和货运代理人的区分主要如下:
1、两者的法律地位不同
无船承运人具有双重的法律地位,相对于货主,其是承运人,承担承运人的责任;相对于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其是托运人,承担托运人的责任。货运代理人与托运人、收货人、或承运人之间是一个委托代理关系,他是受托人,一般不直接承担责任,只有在因其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
2、两者的适用的法律不同
无船承运人,他和货主签订的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所以和货主之间的关系受海商法的约束;和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签订的是另一份运输合同,两者之间的关系也受海商法的调整。而货运代理人和其委托人之间签订的是委托合同,他们之间的关系受合同法中的有关委托合同的法律规定的调整。
3、两者收取的报酬不同
无船承运人收取的运费,货运代理人收取的是代理费或佣金。在实践中,有些货运代理人把自己收取的费用也称作运费,赚取运费差价。这种情况下,需要结合其它的一些信息来确定其法律地位。
4、两者签发的单证不同
无船承运人在收到货物以后,签发的是提单。而货运代理人不以承运人的身份签发提单,其通常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然后交给货主。
案例:原告A公司委托被告美商Y公司将一批机翼壁板由美国长滩运至中国上海。实际承运人M公司签发给被告的提单上载明“货装舱面,风险和费用由托运人承担”。而被告向原告签发的自己抬头的提单上则无此项记载,同时签单处表明被告代理实际承运人M公司签单。货抵上海港后,商检结果确认部分货物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坏及水湿。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货损68.2万美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辩称,其身份是货运代理人,不应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在此案中,被告的身份识别就十分重要,其是无船承运人,还是货运代理人,直接关系到被告是否要承担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如果是无船承运人,就需要承担此责任,如果是货运代理人,就不需要承担此责任。笔者认为,本案被告和货主之间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签发了自己的提单且所签发的提单经美国登记注册,其系列操作过程,完全符合无船承运人的操作方式,而原告与实际承运人并未发生任何法律关系,故被告身份应为无船承运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