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于2009年3月5日起施行。
这一司法解释主要适用于持有正本记名提单、经合法转让的正本指示提单和正本不记名提单的收货人,因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其损失的纠纷案件,包括收货人向承运人提起的诉讼,收货人向没有凭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提货人所提起的诉讼。
据介绍,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是海上货物运输纠纷,属于海商法调整范围。近些年来,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呈逐年递增趋势。据统计,目前我国每年审理的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相当于全世界其他国家的总和。而与此相对照的是,由于我国没有单独的提单立法,海商法关于提单项下货物交付的规定比较原则,造成审理此类案件法律适用方面的困难。出台这部司法解释的目的,就是规范和统一案件裁判标准,解决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来源: 人民法院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