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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发布新的海事法院受案范围规定
发表日期: 2016-03-22 10:32:31 阅读次数: 5296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最高法于2016年2月24日发布《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对我国海事法院受案范围进行调整充实。《规定》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调整重点在原有规定63项海事案件类型基础上增加45项案件类型,将海事案件类型增加至108项。增加的案件类型主要是四类:一是传统航运贸易中新出现的民商事纠纷案件,具体增加为港口货物质押监管合同纠纷等28项;二是海洋开发利用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类民商事纠纷案件,具体增加为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责任纠纷案件等9项;三是民事诉讼法修订后和海事诉讼实践中新出现的程序性案件,具体增加为就海事纠纷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等3项;四是具体细化海事行政案件类型,原规定仅在第40、41项与第60项笼统规定海事行政案件、海事行政赔偿案件和海洋、通海水域行政主管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新的受案范围具体细化为7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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