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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员维权船员维权 → 海员劳务外派中的三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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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员劳务外派中的三个合同
发表日期: 2009-03-29 11:58:41 阅读次数: 5146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依据中国法律,境外船公司、劳动中介机构,不得直接在中国境内雇佣海员。中国海员也难以自行到境外与外国船公司、劳动中介机构订立劳动。因此,中国海员要想外派到国外船公司工作,必须经过有资格的海员外派公司的派遣。在海员外派过程中,将涉及到3个合同:

1、船员与海员外派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务合同; 

2、海员外派公司与外国船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务管理合同、或劳务代理合同; 

3、船员与外国船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务合同 

在以上3个合同之中,合同1是最先签订的,由船员直接和船员外派公司进行谈判而达成。合同2是海员外派公司与外国船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合同3是在前两个合同的基础上签订的,外国船公司往往会使用标准合同条款。并且,在许多情况下,合同3并未签订,但即使船员没有与外国船公司签订合同,海员外派劳务合同依然能够在事实上成立,这已由我国的海事司法实践所确认。

船员权益的保障,直接受到合同1和合同3的影响。就海员外派劳务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来看,对于合同3,外国船公司往往采用标准合同条款,这些标准合同条款大多是国际上ITFIBF等劳工组织长期集体谈判的结果,对海员的权益保障比较公平,外国船公司也基本能够如实履行合同。目前国内船员意见比较集中的,主要针对合同1:船员与海员外派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实务中出现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海员外派公司的资质;扣押证件;克扣工资、报酬;人身伤亡赔偿等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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