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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员维权船员维权 → 船员遣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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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遣返权
发表日期: 2009-04-07 15:46:42 阅读次数: 5084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1、什么是船员遣返权

船员遣返权是指船员在受雇用期间或在受雇用期满时享有被送回本国或其受雇用的港口或船舶开航的港口的权利。

2、船员要求遣返的情况

1)船员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解除的;

2)船员不具备履行船上岗位职责能力的;

3)船舶灭失的;

4)未经船员同意,船舶驶往战区、疫区的;

5)由于破产、变卖船舶、改变船舶登记或者其他原因,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不能继续履行对船员的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

3、船员要求遣返的地点:

1)船员接受招用的地点或者上船任职的地点;

2)船员的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船籍登记国;

3)船员与船员用人单位或者船舶所有人约定的地点。

4、遣返费用

船员的遣返费用由船员用人单位支付。遣返费用包括船员乘坐交通工具的费用、旅途中合理的食宿及医疗费用和30公斤行李的运输费用。

5、遣返权在国外的保护机构

船员的遣返权利受到侵害的,船员可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境外领事机构要求遣返,领事机构应当向船员提供援助;必要时,可以直接安排船员遣返。领事机构为船员遣返所垫付的费用,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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