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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贸易国际贸易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先期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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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先期违约
发表日期: 2009-04-07 14:50:32 阅读次数: 4471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1、什么是先期违约?

先期违约是指合同订立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

对此,未违约方可以不去法院,不必诉诸法院行使终止履行权,法律授权当事人以采取自救措施的权利。

2、属于先期违约的情况。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71、第72条规定: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

1)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例如破产。

2)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表明他将不履行大部分义务。例如,卖方迟迟不开信用证,或卖方多次要求修改交货期,或由于战争禁运。

3)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3、处理方法。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合同当事人除了在另一方有根本违反合同之时可以解除合同外,在另一方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时,可以暂时中止合同的履行。具体可以:

1)方法。

在买方先期违约时,卖方可停止发货或对在途货物行使停运权。

在卖方有先期违约情况时,买方可停止付款。

2)义务。

但是,双方当事人应承担下列义务:

(1)必须将自己中止或解除合同的决定立即通知对方。

(2)当对方提供了履行合同的充分保证时,仍应履行合同义务。

4、关于先期违约的情况下的担保。

在发生先期违约的情况下,一方有权要求提供担保,在得到担保之前有权中止或解除合同,这一原则在各国国内法中都不同程度地得到承认。

应当注意的是,中止履行并不意味着解除合同。

1)买方的做法。

对于买方来说,他可以一方面不付款或停止付款,另一方面要求卖方:

提供担保。

履行合同;若卖方提供有效担保,买方应履行其合同义务。

在履行期到来时,解除合同并就卖方违约要求损害赔偿。

2)卖方的做法。

对于卖方来说,一方面行使留置权、停运权,另一方面要求买方:

①开出信用证、付款。

②提供担保。

③在付款日到来时,转售货物,并就差额向买方要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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