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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贸易国际贸易 → 信用证欺诈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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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欺诈例外
发表日期: 2009-04-08 10:57:33 阅读次数: 4760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1、什么是信用证欺诈例外

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中,严格执行信用证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原则有着重要的意义,但在国际贸易中卖方以单据欺诈手段骗取贷款的案件不断发生,如果固守这一原则,势必纵容这些诈骗分子,因为货款一旦被骗取,买方就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追回货款的希望很小。有鉴于此,为了打击国际贸易中出现的欺诈行为,不少国家的法律、判例对欺诈行为提出了相应的处理原则。即在承认信用证独立于买卖合同原则的同时,也应当承认有例外情况。如果在银行对卖方提交的单据付款或承兑以前,发现或获得确凿证据,证明卖方确有欺诈行为,买方可请求法院向银行颁发禁止令,禁止银行付款。

2、适用信用证欺诈例外禁止付款的情况

1)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
  (2)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
  (3)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
  (4)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
    3
、信用证欺诈禁止付款的除外情况

即使存在信用证欺诈,但在下列情况下,不适用禁止付款的规定,银行仍应按信用证付款。
  (1)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
  (2)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
   3)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
  (4)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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