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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日期倒签,收货人可向承运人索赔来转嫁市场损失。
孙广平律师
案情简介
某外贸公司于2008年6月份与俄罗斯一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进口两个集装箱的橡胶。外贸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开出信用证,信用证要求提单的最晚装船期为2008年9月3日,信用证金额为485600美元。
卖方提交议付信用证的提单记载货物于2008年9月3日装上承运船舶,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支付了信用证款项。但外贸公司对提单的装船日期进行查询,发现货物实际于2008年9月13日装船,也就是说承运人倒签了该提单的日期。货物到港时国际市场价格比签订合同时已经下降40%,外贸公司在律师的建议下拒收货物并起诉承运人要求赔偿信用证款项损失。起诉后,承运人最终同意赔偿,以和解的方式结案。
律师点评
在国际贸易中,采用跟单信用证方式付款是最常见的支付方式。在这种付款方式下,开证银行应买方请求开出的信用证对货物的装运期限会作出十分明确的规定,卖方只有在完全按照信用证规定提交所需的单据后,方能顺利结汇。但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迟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期限的情况,如果承运人以该日期作为提单签发的日期,议付银行会以单证不符(提单签发日期与信用证的规定不相符)为由而拒绝卖方的结汇请求。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为顺利结汇往往会和承运人协商,要求承运人以早于该票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作为提单签发的日期,以使提单的签发日期(即货物装船日期)符合信用证关于装运期的规定,这就是倒签提单。
倒签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在合谋之下签发的不符合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是欺诈行为,侵害了收货人(买方)的利益。如果承运人按实际日期签发提单,信用证的款项就不会被支付。从买卖合同的角度讲,卖方构成了违约,收货人(买方)可解除合同。正是由于承运人的欺诈行为导致收货人信用证款项的损失,因此承运人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