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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掌握租船控制权的诸多好处
发表日期: 2010-04-25 12:40:36 阅读次数: 4420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进出口商掌握租船控制权的诸多好处

一、无单放货

现在船跑得太快,经常船到了卸港而提单还没到收货人手中,没有正本提单承运人正常不会放货,解决的办法有两种:一是收货人以银行保函来替代提单要求交货;二是让船舶等待直到正本提单到了卸港。

但这两种办法都很昂贵,而且花的是不必要的钱。办理银行保函,银行收取担保费用数额也不小,如果等拿到提单再卸货,这等待的时间收货人要支付滞期费给船东,每天会是几万美元,导致巨额损失。

但要是收货人掌握航运,负责租船,他会比较容易的解决这个问题,它可以在租约内坚持加入一条“等待提单才卸货的时间损失不算滞期费”,变相迫使船东无单放货且不必提交银行保函,通常收货人自己的保函即可。如果CIF买货,卖方租船,他不关心这个问题。正常情况下货款已有信用证保障,对卸港的滞期费则不必操心,因为船东可以通过租约留置条款留置货物向收货人收取。

二、防止假提单诈骗

假提单诈骗其实很简单。买方开出信用证给卖方,只要卖方提交符合信用证的单证就可从银行取得货款,这其中最重要的是装船提单,表示卖方已付运货物,付运日期、货物品种、数量、重量、包装、表面状况等都符合信用证。要知道信用证对单据的要求仅是表面性的,即只要形式上(外表看起来)符合信用证就可被接受为合格单据,银行就可向卖方付款,而不管单据是否真实,也不去核查是否真实。可以援引一下UCP600的相关条款:第五条,单据与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 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第三十四条,关于单据有效性的免责: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充分性、准确性、内容真实性,虚假性或法律效力,或对单据中规定或添加的一般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银行对任何单据所代表的货物、服务或其他履约行为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付、价值或其存在与否,或对发货人、承运人、货运代理人、收货人、货物的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诚信与否、作为或不作为、清偿能力、履约或资信状况,也概不负责。

卖方做一套假提单等单证去议付信用证后,这假单证就由银行交到了卖方手中,往往是等不到船舶到港消息去追查才发现根本没有这提单上的船舶。手里持有一张废纸,而货款早已付出。但假如买方租船,这情况难以发生,因为卖方必须将货装到买方所租的船上,如果没装货也做一套假提单去银行议付,买方很容易识破,可马上采取法律行动,向法院申请禁付令,冻结信用证款项,禁止银行付款。所以掌握租船可以有效防止假提单诈骗。

三、防止或减少运输风险:船东半途倒闭

船舶营运过程中会产生诸多债务,有物料供应商的、燃油供应商的、各种侵权责任,船舶因债务随时随地可能被法院扣押,如在半途加油被扣而船东经济困难无力赔偿,船舶只能被拍卖还债,货物不能运到目的港,收货人只得花费大笔额外费用安排转运。如是卖方租船,他不关心船东的资信状况,法律也没要求他必须向有实力的船东租船。如是买方租船则可以减少这种损失,因为:它可以选择有实力的船东来运输货物;即使不幸碰到这种事也可减少损失,因为买方一般情况下尚有大部分运费未支付给船东,用这部分钱来安排转运,最终也不会损失多少。

四、防止鬼船诈货

鬼船诈货是承运人骗走货物,卖方租其船舶将货装船,承运人签发装船提单,这提单完全真实,没有任何诈骗,卖方凭提单议付信用证,买方取得提单,然而承运人不将货物运到提单目的港,而是运到别处私下卖掉。买方可以起诉承运人违约,然而承运人早就销声匿迹,船舶也改头换面。买方不能找卖方承担责任,因为他没参与诈骗,法律也没规定卖方应承担责任,因为它也不知道找了一条鬼船。而如果买方租船,就可以对船东进行了解,避免这样的承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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