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日升国际公司诉海贸国际运输有限公司、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上海泛亚航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案
要点提示
承运人没有举证证明集装箱冷机系统故障的发生原因,即尚未说明该故障发生的原因系因集装箱的缺陷时,不能将该故障归类为其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集装箱潜在缺陷。
案情
原告:太平洋日升国际公司(以下简称日升公司)。
被告:海贸国际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贸公司)。
被告: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集公司)。
被告:上海泛亚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亚公司)
大连海事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8日,日升公司与大连应捷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应捷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应捷公司向日升公司出售重量约95 040磅的太平洋鳕鱼。9月2日,应捷公司从中集公司提取空集装箱,装入49 076磅冷冻鳕鱼,于9月4日将该集装箱货物交付给海贸公司,海贸公司签发编号为COSU0102970340的提单,载明:托运人应捷公司,收货人凭指示,通知方日升公司,装货港大连,卸货港美国波士顿,船舶航次“PAN HE”轮410S,货物为一个40尺冷藏集装箱的冻鳕鱼,箱号CRLU1808571,温度-18℃,托运人设置。同日,中集公司签发编号为COSU0102970340的海运单,载明:托运人海贸公司大连办公室,收货人海贸公司新泽西州办公室,装货港大连,卸货港美国波士顿,船舶航次“PAN HE”轮410S,货物为一个40尺冷藏集装箱的冻鳕鱼,温度-18℃,托运人设置。应捷公司支付了该航次的运费,从海贸公司取得提单,并将提单转让给日升公司。
该集装箱货物于9月4日在大连装上“PAN HE”轮起运,9月6日运至上海港卸下,9月12日装上二程船“COSCO KOBE”轮继续运输。9月15日,船员发现该集装箱的压缩机不制冷,压缩机的进气端非常热后,尝试添加氟利昂。9月16日,船员再次添加氟利昂,温度下降到-13℃。9月17日该集装箱内温度升高到-9℃,船员对集装箱冷机系统的所有重要部件进行测漏,发现蒸发器盘管处泄露氟利昂。船员认为该故障在船上不可能修好,故与中集公司的箱管部门技术人员联系,并按其指示继续添加氟利昂以维持故障集装箱的温度,但因系统泄漏严重,集装箱内温度升高很快,自9月20日起一直在-2℃左右。9月24日,船员根据指示关闭了该集装箱的电源。
10月14日,上述集装箱货物运到波士顿港,并于次日卸船。日升公司于10月22日提货,同时委托检验人Frank Gair Macomber Claims Agency, Inc.(以下简称检验人)对货物损失进行检验,承运人派代表参加了检验。11月11日,检验人出具《货损检验报告》,载明:集装箱铅封完好,集装箱外表没有发现任何可见的缺陷,但散发着一种鱼腥及腐烂的味道;航程温度记录表在-18℃以上显示明显的偏移,没有找到任何标签显示该集装箱在装货之前做过预冷操作,且该集装箱的通风设施是关闭的;集装箱内温度过高,鳕鱼肉已完全解冻,并且腐烂的味道非常强烈,该批货物已经全损,没有施救价值和残值,货物被作为垃圾处理。检验结论为:集装箱在“COSCO KOBE”轮运输期间,冷冻设备的不工作致使温度升高,导致货物的损坏。《货损检验报告》后附了日升公司为该货物支付的价款和费用。结合日升公司提供的发票,这些价款和费用包括:货物到岸价格143 534美元、货物卸载费用225美元、码头工人卸货工时费600美元、集装箱清洁费用50美元、残骸处理费用3 133.20美元、检验费1 412.60美元、文件费65美元。
泛亚公司是“PAN HE”轮的船舶所有人,中集公司是巴拿马籍“COSCO KOBE”轮的船舶经营人,是“COSCO KOBE”轮运输期间的实际承运人。另查,箱号为CRLU1808571的涉案集装箱于2008年8月28日根据中集公司的委托由大连鑫三利集装箱有限公司进行了预检。
日升公司诉称:海贸公司作为货物承运人,中集公司和泛亚公司作为货物实际承运人,应当对日升公司因为货损事故所遭受的一切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货物损失及其他损失共149 624.26美元
海贸公司和中集公司辩称:1、其已谨慎处理,提供合格的集装箱载运货物。该集装箱在提供给涉案货物装箱前已经检测,工作状况良好;该集装箱通过了集装箱适载检验,证明该箱工作正常,适合装运冷冻食品。2、其在航程中及时发现了涉案集装箱存在的问题并已尽到谨慎妥善照管货物的义务。涉案集装箱在装上“COSCO KOBE”轮后,船员及时发现该箱的温度异常,在添充氟利昂后问题仍未解决,船员立即和公司箱管部门的技术人员联系,按指示处理并密切注意该箱的状况,后经多次沟通和反复尝试,最终因船上的维修手段有限而无法修复。故货损是由于谨慎处理仍无法发现的集装箱潜在缺陷造成的,海贸公司和中集公司可以免除赔偿责任。3、提单背面条款免除了承运人对集装箱在整个航程中因潜在缺陷、部分或全部故障、制冷设备故障等引起的货物损坏或灭失的赔偿责任。
泛亚公司辩称:日升公司声称的货损发生在泛亚公司的责任期间之外,泛亚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审判
大连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日升公司是提单持有人,海贸公司是签发提单的承运人。海贸公司又委托泛亚公司和中集公司分段运输日升公司的货物,前者履行从大连至上海的航程,后者履行从上海至波士顿的航程,泛亚公司和中集公司是实际承运人。涉案集装箱货物在中集公司实际承运期间发生损坏,与泛亚公司无关,故泛亚公司对日升公司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现承运人海贸公司和实际承运人中集公司均没有举证证明该集装箱冷机系统故障系可免责的原因,故海贸公司和中集公司对涉案集装箱内货物在其承运期间发生的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海贸公司与中集公司应向日升公司连带赔偿货物损失143 534美元、货物卸载费用225美元、码头工人卸货工时费600美元、集装箱清洁费用50美元、残骸处理费用3 133.20美元、检验费1 412.60美元、文件费65美元,共计149 019.80美元。
评析
本案需要研究承运人在运输途中冷藏集装箱发生故障时如何才能免责的认定。本文分析如下:
涉案集装箱由中集公司提供,运输该集装箱的船舶由中集公司经营,该集装箱应视为船舶属具。因此,作为承运人的海贸公司和作为实际承运人的中集公司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依法应当谨慎处理,使该集装箱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中集公司在将该集装箱交给托运人前,对集装箱进行了预检,该检验是所有冷藏集装箱在装货前必经的常规检验,是通过目测和降温检测集装箱能否适合装载冷藏货物。海贸公司和中集公司所主张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集装箱进行的适载检验,同样也是所有冷藏集装箱必经的初步检验。这两项检验不足以证明中集公司作为集装箱提供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已对集装箱进行了谨慎处理,即谨慎地采取适当方法检查并维修集装箱,以使集装箱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海贸公司和中集公司认为,涉案集装箱冷机系统的故障是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集装箱潜在缺陷,属于承运人的免责事由。该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作为众所周知的事实,该故障在运输过程中发生,可能是集装箱本身的缺陷所引起,也可能是集装箱照料、维修、保养不当所致,也可能是集装箱在运输包括装卸、转运过程中为外力所致,或者其他可以免责或不能免责的原因所致。现海贸公司和中集公司没有举证证明该集装箱冷机系统故障的发生原因,即尚未说明该故障发生的原因系因集装箱的缺陷,更不能当然地将该故障归类为其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集装箱潜在缺陷。海贸公司和中集公司亦没有举证证明该故障是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引起的。因此,海贸公司作为承运人,对涉案集装箱内货物在其承运期间发生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集公司作为发生损失区段的实际承运人,对该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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