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 86 15898873285 中文站
  >> 分 类 导 航
【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海商法研究】
┝ 海商法研究
【海上运输与保险】
┝ 海上运输与保险
【成功案例】
┝ 涉外律师见证
【国际贸易】
┝ 国际贸易
【船员维权】
┝ 船员维权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船员人身伤亡赔偿纠纷典型案例(涉外)
 海运保险欺诈及其对策研究
 甲板上载运集装箱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集装箱隐蔽货损的责任承担
 航次租船合同简介
 浅析船舶优先权的项目及受偿顺序
 浅议韩国海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条件
 浅析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名义
 涉外海上人身伤亡的赔偿范围与标准
 我国海上人命救助立法的缺陷与完善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海上运输与保险海上运输与保险 → 大副收据与提单的关系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大副收据与提单的关系
发表日期: 2014-04-03 09:10:05 阅读次数: 2614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大副收据又称收货单,是大副签发给托运人,用以证明货物已经装船的单证。大副收据是托运人凭此要求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提单的原始凭证,这一点已为航运界的人们所普遍知晓。按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到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鉴于法律中的这一规定,在货物装船时,为明确双方责任,大副必须将货物的实际状况与装货单所记载的内容仔细核对,若发现货物有数量短缺、损坏等情况,应如实地在收货单上加以记载,此种记载即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大副批注。大副收据上有了这种批注,在换发提单时,就要被原封不动地转移到提单上,这样的提单亦便构成了不清洁提单,其作用在于证明货物在装船时数量上有差错或外表有缺陷,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或免除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但不清洁提单卖方无法用于议付信用证。反之,在大副收据上未加任何批注,卖方即可凭此换取清洁提单结汇。


上一篇:电放提单下放货承运人的责任
下一篇:承运人对冷冻集装箱机器故障导致的货损承担赔偿责任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手机站管理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7-2010 青岛外贸与海事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8号金岭广场2号楼11层
电话:0532-85906083 传真:0532-85902333
鲁ICP备09007364号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