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租合同下,船东为使承租人能够分担由其控制的装卸时间内时间损失的风险,租约上一般载有滞期费条款。依《1993年航次租船合同装卸时间解释规则》,滞期费是指非出租人的责任造成的,承租人对超过装卸时间而产生的船期延误向出租人支付的约定费用。为方便滞期费的计算及减少租约双方对时间损失金额的争议,往往事先在租约中约定一滞期费率(Demurrage Rate),如规定滞期费率为10000USD/日,延误的天数乘以滞期费率即可得出承租人应赔付的滞期费数额。滞期费与装卸时间条款紧密相联,事先约定的装卸时间与实际所用的装卸时间很难完全一致,计算装卸时间往往涉及滞期费或速遣费的计算。承租人在合同规定的装卸期限届满之前完成货物装卸时出租人需支付速遣费给承租人,速遣费是与滞期费相对应的由船东付给承租人的款项,滞期费无异于是对承租人的惩罚,而速遣费等于是对承租人的奖励。速遣费率通常是滞期费率的一半,也有租约规定二者适用同一费率的,这完全取决于承租人的谈判能力。
决定滞期费的关键因素是前述装卸时间的起算。英美法上将装卸时间视为出于船东利益而由承租人作出的在该段时间内完成装卸的保证,承租人在许可的时间内完成装卸的义务是绝对的和无条件的,承租人必须对超出装卸时间的延误承担责任,且装卸时间一经起算就不停止转动,即所谓“一旦滞期,永远滞期”(Once On Demurrage,Always On Demurrage),除非租约载有一般免责条款(General Exception Clause)或出现船东违约或发生船东为自己利益的情事才可打断滞期费的计算。该条款对承租人极为不利,一旦发生和进入滞期,所有节假日或其它装卸时间的除外规定都要计入滞期期限内。承租人应争取采用另一种滞期费计算方法,即所谓“滞期非连续计算”或“按同样的日计算”(Per Like Day),即计算装卸时间的方法也同样适用于计算滞期费,这同样取决于承租人的谈判能力。 承租人应利用一般免责条款如约定罢工、移泊、政府限制不计装卸时间,以改变滞期费连续计算对自己的不利影响。但GENCON格式所规定的罢工条款减轻了出租人风险,可使其损失不致过大 ;一般免责条款的范围越广对船东越不利,如STEMMOR格式租约列举的免责范围很广,把运输、产地等可能发生的延误也包括在内,对承租人极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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