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 86 15898873285 中文站
  >> 分 类 导 航
【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海商法研究】
┝ 海商法研究
【海上运输与保险】
┝ 海上运输与保险
【成功案例】
┝ 涉外律师见证
【国际贸易】
┝ 国际贸易
【船员维权】
┝ 船员维权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船员人身伤亡赔偿纠纷典型案例(涉外)
 海运保险欺诈及其对策研究
 甲板上载运集装箱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集装箱隐蔽货损的责任承担
 航次租船合同简介
 浅析船舶优先权的项目及受偿顺序
 浅议韩国海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条件
 浅析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名义
 涉外海上人身伤亡的赔偿范围与标准
 我国海上人命救助立法的缺陷与完善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海上运输与保险海上运输与保险 → 航次租船合同中的装卸港口或泊位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航次租船合同中的装卸港口或泊位
发表日期: 2014-06-13 11:10:28 阅读次数: 2764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程租合同中选择安全装卸港口(One Safe Port)或泊位(One Safe Berth)通常是由承租人承受的义务,这里的安全是个广义的概念,包括装卸港口或泊位物理上的安全和相关社会因素的安定,是个不甚确定且在不同情况下可能有不同表现的因素。承租人应保证其选择或指定的港口或泊位的安全,英美法将其视为承租人的默示义务,但在英国也有不少判例认为,除合同另有明文规定外,例如承租人是在具体订明的两个或多个港口之中选择装卸货物的港口,则港口的安全由双方当事人共同保证;只有当承租人在合同规定的某一范围之内选择卸货港,或者在一港内指定泊位时,才负有保证其选定的港口或泊位的安全性的义务。

  租约上通常订明承租人所确定的特定装卸港口或泊位,租约因此也可分为港口租约(Port C/P)或泊位租约(Berth C/P),在有选港货即租约上存在几个卸货港或一定范围的场合,是供承租人选择确定一个装卸港口,承租人在出租人签发提单之前就应将所选定的卸货港通知出租人。依《海商法》第101条:“合同订有承租人选择卸货港条款的,在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确定的卸货港时,船长可以从约定的装卸港中自行选定一港卸货。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确定的卸货港,致使出租人遭受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第101条还规定,出租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卸货港卸货,出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擅自选定港口卸货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有的程租合同中还包括与装卸港口及卸货时间有关的所谓“适航平衡条款”,这是指承租人依约选择两港卸货时,应将拟在第一卸货港卸下货物的情况通知船长,否则,出租人为使船舶在适航平衡(Seaworthy Trim)状态下驶往第二卸货港而发生的倒舱、起卸和重装货物的费用,由承租人偿付。不论承租人是否已将上述情况告知船长,为使船舶处于适航平衡所花的时间,均计为卸货时间。

 


上一篇:航次租船中装卸时间的计算
下一篇:滞期费(Demurrage)与速遣费(Despatch Money)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手机站管理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7-2010 青岛外贸与海事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8号金岭广场2号楼11层
电话:0532-85906083 传真:0532-85902333
鲁ICP备09007364号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