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装卸时间是经当事人约定的并在租约中规定的供装卸货物的期限,它通常有以下两类表示方法:
⑴固定装卸时间的表述,可以是用具体日数表示装卸时间,例如“连续7日可装货时间”(Seven Running Days Allowed For Loading);也可以是用船舶装卸定额表示装卸时间,例如“每日每舱口装货200公吨”(Loading At A Rate Of 200 Metric Tons Per Day Per Hatch),须用货物数量除以日装卸率乘以船舶舱口数的积而得出装卸天数。船舶装卸定额还可表示为:“每日每工作舱”(Per Working Hatch Per Day)或“每日每可工作舱”(Per Workable Hatch Per Day)装卸货物的数量,该方法确定装卸天数是用最大货舱载货量除以每舱口日装卸率乘以舱口数的积而得出,租约中经常采用这两种方法。
⑵不固定装卸时间的表述,即在租约中并不规定具体的装卸时间,而是按港口装卸习惯和船舶接受能力确定,例如“按习惯尽速装卸”(With Customary Quick Dispatch -CQD)或“以船舶能接受的速度装卸”(As Fast As The Vessel Can Receive And Deliver)条款,有CQD条款的租约中就没有滞期费和速遣费的约定,它实际是将装卸时间损失的风险仍由出租人承担,CQD条款对船东是不利的。但在CQD条件下,只要出租人能够证明装卸延误是承租人的过失所造成,则可向其索赔延误损失或称滞期损失(Damage For Detention)。
滞期损失与滞期费是不同的概念,在采用CQD条款或其他没有滞期费、速遣费的租约下,难免发生因承租人违约而延误船期的情况,出租人如能成功举证承租人违约造成滞期损失,则可就此损失进行索赔。另外,在租约限定滞期时间,而滞期已经超过允许期限的场合,承租人也需要按滞期损失赔付出租人。滞期损失与滞期费的不同之处在于它并非是事先约定的固定的赔偿额,其索赔以承租人违约和损失的发生为前提。承租人应注意CQD条款虽然对自己有利,但CQD下也存在合理装卸时间的习惯标准,不能滥用CQD条件,也不能因没有滞期费约定而违约,以免丧失本来对自己有利的租约条件。
2、根据GENCON94第6条(a)(b)项,装货时间与卸货时间可以分开计算,即Laytime For Loading或Laytime For Dischaging;也可以合并计算,即Total Laytime For Loading&Dischaging.例如,租约中装卸时间条款明确规定“装卸时间共计10日”(Time Allowed For Loading And Discharging,10 Days Altogether)时,装卸时间合并计算,装和卸的时间可相互调剂,如果装货时已将约定的10天装卸时间用完,船舶抵达卸货港时即可开始计算滞期时间。租约还可约定“装货时间4日,卸货时间3日,装卸时间可调剂”(4days For Loading And 3days For Discharging,Loading And Discharging Times To Be Reversible)或“装货时间4日,卸货时间3日,承租人可平均计算装卸时间”(4days For Loading,3days For Discharging.Charterers Have The Right To Average Loading And Discharging Times)等类条款。
3、装卸时问的计算方法与除外规定,通常情况下,装卸时间一旦开始计算,则每周7日,每日24小时不间断。也有一些港口是按每日两班制,夜间和周末除外计算装卸时间的;还有因货物供应不上或因天气恶劣,装卸设备出故障或罢工等情况而允许中断装卸作业。英国法要求中断原因或其他原因只有明确表示在租约上时才发生中断装卸时间计算的效力,船租双方为减少争议应该将中断原因明示在租约上。
船租双方可以根据需要在装卸时间条款中约定“星期日和节假日除外”(Sundays And Holidays Excluded-SHEX);或加入“天气许可”(Weather Permitting-WP)或“晴天工作日”(Weather Working Day-WWD)等字眼,以便在计算装卸时间时排除恶劣天气。租约当事人也可以根据不同货物、不同需要将能清楚表示计算装卸时间和除外原因的字样订入装卸时问条款中。另外,根据GENCON94第6条(c)项,如果船舶经检验发现其在各方面尚未做好装卸货物的准备,则自准备至就绪所浪费的时间不计入装卸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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