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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上运输与保险海上运输与保险 → 船舶间接碰撞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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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间接碰撞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发表日期: 2018-02-24 12:56:06 阅读次数: 1863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船舶间接碰撞属于碰撞,由此引起的责任保险人应该承担

青岛海事律师网

提要:船舶保险的一切险中保险人的责任范围包括碰撞责任,负责因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或触碰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或其它物体而引起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这里的碰撞或触碰既包括直接的碰撞或触碰还包括间接的碰撞或触碰。

典型案例

原告:巴拿马浮山航运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基本事实199711日,浮山航运所属“浮山”轮的经营管理人青岛汇泉船务公司向青岛人保为“浮山”轮投保“一切险加战争险”,青岛人保同日出具编号为009970098的船舶保险单。该保险单规定的保险期限为自199711日北京时间0时起至19971231日北京时间24时止,保险条件为根据本公司船舶保险条款(198611日)承保,保险险别为一切险加战争险,保险金额为100万美元,保险船舶为“浮山”轮,免赔金额为2500美元,保险费为按约定费率计算,付费办法为按季平均交费。199611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条款”第一条“责任范围”第(二)款“一切险”为“本保险承保上述原因所造成被保险船舶的全损和部分损失以及下列责任和费用:1、碰撞责任①本保险负责因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或触碰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或其它物体而引起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据青岛海上安全监督局给交通部安全监督局“关于‘继承者’轮(M/V SUCCESSOR)搁浅事故的调查报告”称,199763日,LETHIA MARITIME G.L.T.D. NICOSIA CYPRUS所属“继承者”轮(以下简称S轮)在进入青岛港时,在青岛港检疫锚地东南约0.3海里处搁浅。其经过如下:19975312330时,自澳大利亚载矿石165000吨的S轮到达青岛港外超大型船舶临时锚泊点A点(35˚43'N120˚57'E)。由于为超大型船舶进出青岛港制定的航线要穿过禁航区,须事先征得海军同意,方可由此航线进出青岛港。S轮抵达A点时,正值海军在进行军事演习,因此S轮就不能穿越禁航区进入青岛港,只能由青岛港主航道进入。由于青岛港主航道在35˚56'39"N 120˚28'27"E处有一16.0米的浅点,青岛海上安全监督局值班室指示S轮于631500时左右,趁高潮过浅点进入青岛港,在青岛港检疫锚地下锚。据船长报告:1550S轮在通过浅点后,行驶到36˚01.20'N 120˚22.80'E处,航向由283˚改为230˚准备进入检疫锚地时,“浮山”轮由引航站以航向105˚出港,与S轮相距3海里。1603S轮接近两艘在检疫锚地锚泊的船舶(左舷的“加乐”轮锚位36˚00.57'N 120˚22.35'E,右舷的“易禄”轮锚位36˚00.52'N 120˚21.66'E),准备从两艘锚泊船之间穿过,S轮距“易禄”轮1.5链,距“加乐”轮2.8链。这时,“浮山”轮已驶到距“易禄”轮4.0链处,突然向右转向,对着S轮右舷首部开来,S轮用VHF呼叫,没有回音。为避免碰撞,S轮向左转向,避开了“浮山”轮,但由于落流的影响,S轮被压向左舷的浅点,于1620时搁浅在检疫锚地东南0.3海里处,位置为35˚59.81'N 120˚22.03'ES轮搁浅后,船长用全速倒车,不但未能脱险,而且使船搁得更厉害。63日至64日,青岛港务局派拖轮试拖,未能使S轮脱浅,66日,S轮船东委托烟台救捞局对S轮进行救助,并签订了“无效果无报酬”合同,至6120930时,S轮被拖离浅滩,使之起浮。青岛海监局认为,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是由于S轮避让“浮山”轮后,顾此失彼,没有充分考虑到向左转向后,重载船受横流作用,被压到浅滩而造成搁浅。由于搁浅位置海地是泥沙,所以船体并未造成损坏,经初步检验,只是在5舱处船底有一点轻微凹陷。

1997619,“继承者”轮船东作为原告,以“浮山”轮船东浮山航运为被告向新加坡高等法院申请扣押“浮山”轮并提起诉讼,新加坡高等法院对“浮山”轮予以扣押并以(1997853号案立案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浮山”轮船东浮山航运赔偿“继承者”轮船东35万美元,新加坡高等法院于2000315终止该案诉讼。上述35万美元赔偿款“浮山”轮船东浮山航运已经支付给“继承者”轮船东。

浮山航运认为上述赔款是基于碰撞责任的赔付,属于保险人的 保险范围,向青岛人保索赔遭拒,因而起诉。

 

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本案浮山航运所遭受的损失是否属于青岛人保保险单上记明的保险范围,即浮山航运所属“浮山”轮与S轮之间所形成的间接碰撞是否属于保险单上所规定的“碰撞”含义之内。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八章“船舶碰撞”规定,“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的同时,又于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船舶因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虽然实际上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生碰撞,但是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适用本章规定”。这说明,我国海商法对船舶间发生的直接接触而造成的碰撞损害(学理上称为“直接碰撞”)与尽管船舶间没有直接发生接触但同样造成损害(学理上称为“间接碰撞”)的法律处理结果是完全相同的,二者的责任基础、责任的构成要件、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与计算等均完全相同,所以海商法实际上已将间接碰撞纳入了“船舶碰撞”的范围之内。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中,则已明确将“船舶碰撞”界定为“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两艘或者两艘以上的船舶之间发生接触或者没有直接接触,造成财产损害的事故”。本案所涉保险单的保险条款虽规定对船舶“碰撞”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但却并未给船舶碰撞下一个明确的定义,亦未在免责条款中列明本案所属的间接碰撞属于青岛人保的免赔范围,以致引起保险人(青岛人保)与被保险人(浮山航运)之间对此发生争议。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对保险条款发生争议时的解释原则,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故本案保险单所规定的保险条款中的船舶碰撞,应包括我国海商法第一百七十条所规定的情况。本案中“浮山”轮因操纵不当,致使S轮遭受了损失,此种情况属于间接碰撞,应属于青岛人保的保险范围之内。另外,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后,亦负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如保险人对间接碰撞拒赔,势必消极地造成鼓励被保险船舶直接碰撞。从而使保险人遭受更大的损失,并进而造成船舶保险市场的混乱,不利于培育良好的保险市场和保险秩序。

 

判决:青岛人保赔偿浮山航运保险金347500美元及利息(扣除免赔额2500美元)。青岛人保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该项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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