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办:孙广平律师
案情简介:
临沂博胜机械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份向中海集装箱运输青岛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订舱出运两个集装箱的机械设备从青岛港至埃及亚历山大港(ALEXANDRIA), 货值17万美元。货物装船后,中海集装箱运输青岛有限公司向临沂博胜机械有限公司签发了抬头为中海集装箱运输(香港)有限公司的正本已装船提单,提单号为TAOALY000345,装船日期为2012年12月31日,承运船舶为HATTA轮。货物到达埃及达米埃塔港口后由支线船舶“Wybelsum”轮运往亚历山大港,在亚历山大港锚地锚泊过程中集装箱因风浪冲击落海,临沂博胜公司持有正本提单,向中海公司索赔,中海公司以天灾免责为由拒绝赔偿。
承办过程
孙律师接受代理后分析案情,认为中海公司主张免责的8级风浪属于海上常见的天气状况,不属于天灾,船舶应该具有抵抗8级风浪的性能,集装箱落水很有可能是因集装箱积载不当或系固设施有缺陷,属于承运人应该负责的范围。于是代理临沂博貹公司在青岛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中海公司以提单背面约定香港海事法院管辖权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青岛海事法院于2013年10月10日裁定驳回其异议。中海公司不服裁定向山东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经查询,至2013年12月30日青岛海事法院仍未将上诉案卷移送省高院,如果将来省高院支持中海公司的管辖权异议,该案须在香港法院起诉,诉讼时效到2014年2月5日左右届满,为避免丧失在香港法院的诉讼时效,向临沂博胜公司建议在香港高等法院提起诉讼,临沂博胜公司请求律师代为委托香港海事律师办理。2014年1月28日香港律师在香港高等法院提起了诉讼。中海公司获悉后,主动联系我方进行和解,临沂博胜公司考虑诉讼继续进行会耗费很长时间,最终同中海公司达成和解赔偿协议。
办案总结
本案起初,中海公司以管辖权异议作为诉讼策略来拖延时间,由于海上货物运输的索赔诉讼时效仅为一年,而国际海上运输经常会涉及到不同法域法院的管辖权问题,如果在一个地区的法院起诉而最终被认定该法院没有管辖权,不得不到另一地区法院起诉时,往往已经过了一年的诉讼时效。经办本案时即面临这种风险,最终决定采取稳妥的做法在香港高等法院提起了诉讼,正是在香港的起诉促使了被告同原告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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