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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上运输与保险海上运输与保险 → 从事国际船舶运输的经营者之间兼并、收购协议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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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国际船舶运输的经营者之间兼并、收购协议的批准
发表日期: 2008-07-23 09:53:49 阅读次数: 4783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从事国际船舶运输的经营者之间兼并、收购协议的批准

 

一、行政许可的内容

1、从事国际船舶运输的经营者之间兼并协议的批准

2、从事国际船舶运输的经营者之间收购协议的批准

 

二、行政许可的依据与实施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的兼并、收购,其兼并、收购协议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三、行政许可的条件

根据国家海上运输业发展政策和国际海运市场竞争状况进行审核。

 

四、行政许可的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申请书;

(二)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的兼并、收购协议。

 

六、申请书示范文本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七、申请书受理机构交通部水运司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部大楼邮编:100736

电话:010-65292656   电子邮箱:

 

八、申请书受理期限

无期限限制。

 

九、申请书递交方式

办公现场递交或信函方式递交

 

十、行政许可的程序

1、申请书形式审查及形式审查结果告知;

2、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查;

3、行政许可审查决定及审查结果告知。

4、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批准文件;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一、行政许可申请审批时限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的兼并、收购协议的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

 

十二、行政许可的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十三、申请人及公众对审批结果的意见反映方式

信函、电子邮件、电话、其他。

 

十四、行政许可的监督部门及投诉渠道

交通部监察机构与法制机构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部大楼邮编:100736

监察机构电话:010-65292922 电子邮箱:jjzhc@moc.gov.cn

法制机构电话:010-65292658 电子邮箱:tfszhc@mo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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