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员外轮上受伤 扣船获得赔偿
——律师办案实录
孙广平律师 (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
工作中受伤
青岛海员刘某被威海一劳务外派中介公司派到韩国籍船上从事机工工作。2005年4月23日船舶在韩国釜山港外锚泊,刘某按照工作安排清扫主机扫气沉淀箱的油泥,清扫完毕后倒入桶内,然后拿出机舱。在提着重约八十斤的油泥桶上机舱舷梯的过程中突然扭伤腰部,不能正常活动。船方让刘某卧床休息,4月28日船靠青岛港后经医院检查为腰椎间盘突出,船方要求继续在船上休息治疗,直到5月25日才下船治疗。住院治疗一个月后出院,医生建议以后不能进行重体力活动,这意味着将不能再从事原工作,从而产生收入损失。
索赔遭拒
刘某住院花费一万多元,船方通过威海劳务公司支付6000元后便拒绝支付余额。刘某要求赔偿收入损失也遭到拒绝。
劳动仲裁败诉
刘某索赔遭拒后在威海咨询律师并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劳务外派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刘某与威海劳务外派公司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之间签订的是中介合同,遂驳回其仲裁申请。
没找到专业律师多方咨询无助
威海受挫后刘某来到青岛又咨询了多名律师得到几种答复。一种认为刘某与外国船东虽然没有签订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合同,应该起诉韩国船东,因被告在韩国且受伤也发生在韩国,应该到韩国起诉;另一种认为起诉韩国船东难度很大,因没有与其签订合同,应该起诉威海劳务外派公司;第三种认为可在青岛中级法院涉外庭起诉韩国船东。截然不同的咨询意见使刘某无所适从,且这些咨询意见都没给出有说服力的完整方案,刘某感到非常迷茫与无助。
笔者接受委托
2006年2月刘某找到了笔者,陈述了案情,笔者当即就给其分析起诉的被告应是韩国船东,因与其有事实劳务关系,该索赔享有中国海商法的船舶优先权,涉案船舶是挂靠青岛港的班轮,依据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可在青岛海事法院申请扣船并起诉。刘某听后为之欢欣,当即委托笔者代为诉讼。
高昂的诉讼费再次使刘某陷入困境
笔者撰写好扣船申请及起诉状后同刘某一起去青岛海事法院立案,法院计算应该预交的扣船申请费与立案费接近三万元人民币。由于刘某妻子无业,尚有一孩子需要扶养,家庭比较困难,加上住院治疗还自垫四千余元,刘某到处借款一个月才凑齐五千元,高昂的诉讼费再次使其陷入困境。
代理申请司法救助
面对这种情况,只能申请司法救助。笔者为其代写了司法救助申请并直接找到海事法院相关领导当面说明情况,请求减免诉讼费,领导当即答复予以减免,只收五千元,案件予以受理,真正体现了司法为民的精神。
扣船后获得赔偿
2006年3月27日船靠青岛港后海事法院下令予以扣押,扣押的当日船东的代表就跟笔者联系要求和解。之后经过多次协商,船东同意赔偿刘某医疗费加将来的收入损失共计十八万元,刘某接受,双方达成和解,船东按和解协议的约定如数支付了赔偿款。
该案圆满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