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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员维权船员维权 → 涉外海上人身伤亡的赔偿范围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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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海上人身伤亡的赔偿范围与标准
发表日期: 2009-03-27 18:47:15 阅读次数: 6465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青岛海事律师网

 

一、伤残赔偿范围 
  (一)收入损失。是指根据伤残者受伤致残之前的实际收入水平计算的收入损失。因受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者,按受伤、致残之前的实际收入的全额赔偿;因受伤、致残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者,按受伤、致残前后的实际收入的差额赔偿。
  (二)医陪、护理费。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诊断费、治疗医药费、住院费等;护理费包括住院期间必需陪护人的合理费用和出院后生活不能自理所雇请的护理人的费用。
  (三)安抚费。是指对受伤致残者的精神损失所给予的补偿。可按伤势轻重、伤痛情况、残废程度,并考虑其年龄、职业等因素作一次性的赔付。
  (四)其他必要的费用。包括运送伤残人员的交通、食宿之合理费用、伤愈前的营养费、补救性治疗(整容、镶牙等)费、残疾用具(假肢、代步车等)费、医疗期间陪住家属的交通费、食宿费等合理支出。

     二、死亡赔偿范围和计算公式
  (一)收入损失。提指根据死者生前的综合收入水平计算的收入损失。收入损失=(年收入-年个人生活费)×死亡时起至退休的年数+退休收入×10
  死者年个人生活费占年收入的25%-30%。
  (二)医疗、护理费<具体内容参见前条第(二)项>。
  (三)安抚费。是指对死者遗属的精神损失所给予的补偿。
  (四)丧葬费。包括运尸、火化、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费等合理支出。但以死者生前6个月的收入总额为限。
  (五)其他必要的费用。包括寻找尸体、遗属的交通、食宿及误工等合理费用。

三、收入损失的计算年限

受伤者的收入损失,计算到伤愈为止;致残者的收入损失,计算到70岁;死亡者的收入损失,计算到70岁。
  70岁以上致残或死亡的,其计算收入损失的年限不足5年者,按5年计算,并予以一次性赔付(综合考虑利率及物价上涨因素)。

四、无固定收入者损失标准的确定

伤亡者本人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其收入损失可比照同岗位、同工种、同职务的人员工资标准,或按其所在地区正常年度内的收入计算。
  伤亡者为待业人员及其他无固定工资收入的,按其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计算。伤亡者为未成年人的,可参照本款以18岁为起点计算。
   
五、赔偿限额

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为每人8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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