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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海上货物运输的主导性国际公约是《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即海牙规则,其最重要的内容是规定了承运人最低限度的责任和免责。我国制定海商法时,吸收了其中的内容。现结合该公约与我国海商法予以简介。 一、承运人的义务。 1、使船舶适航的责任。 a. 在开航前与开航时船舶适用于航行; b. 船员的配备、船舶装备和供应适当; c. 船舶要适合货物的安全运送和保管;
所谓适航(Seaworthiness)是指: ①船舶必须在设计、结构、条件和设备诸方面经受得起航行中的一般风险。 ②配备合格、健康的船长和合格、足够的船员,船舶航行所需要的各种设备必
须齐全,燃料、淡水、食品、必须充足,使船舶能够安全到达目的地。 ③适于载货(Cargo worthiness),就是适于接受、保管、运输货物。比如,船舱
打扫清洁,是否需要检疫、消毒,是否需要冷藏设备,温度是否合适,比如,冷藏
船要适于安全的运输货物。如果承运人没有尽到责任,货物遭受损失,承运人应该
负责赔偿。 2、妥善保管货物的责任。
妥善保管货物的责任,承运人应当谨慎地装载、搬运、配送、保管、照料货物、卸
载货物。具体责任如下: ①适当和谨慎地装载。
对装卸工疏忽和过失造成的损失负责,一般适用“钩至钩”(from tackle to tackle)原
则。 ②适当和谨慎地搬运。 ③适当和谨慎地积载。
根据货物的品种、重量、性质、包装之不同,妥善进行堆放。如怕热、怕熏、易碎。 ④适当和谨慎地运送货物。 ⑤适当和谨慎地保管和照料货物。 ⑥适当和谨慎地卸载。 如遇到罢工、战争、封锁,船舶无法进入目的港,船长有权把船驶入附近安全
港,然后通知收货人,可以认为承运人已经履行了义务。 3、按照约定的或习惯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禁止绕航)。
4、合理速遣。货物装船后,船舶应当及时开航,并尽快完成航次,将货物运至
目的港,不应当有不合理的延误。《海牙规则》没有直接规定该义务,实务上认为《海
牙规则》关于妥善和谨慎管理货物义务的规定已经包含了合理速遣的义务。我国海
商法对此有明确规定。
5、交付货物。《海牙规则》本身并没有对交付货物直接作出规定,但承运人依
约负有交付货物的业务,我国海商法有明确规定。
二、承运人的免责。
海牙规则第四条规定,不论承运人或船舶,对由于下列原因引起或造成的灭失或损坏,都不负责 : 1、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义务。 例如,操作上的错误或判断上的失误,发生触礁、搁浅、碰撞。这些与疏忽照料货物不一样。但是,如果一个行为是针对船舶本身的,也影响到货物,这行为仍然属于管理船舶的行为,可以免责。 2、火灾,但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所引起的除外。 如果火灾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所引起,不能免责。可以免责的如:船员疏忽引起火灾,货物自然引起火灾。 3、海上或其它能航水域的灾难、危险和意外事故。 例如:恶劣气候、狂风巨浪、海啸、冰冻,可以免责。如果船舶在开航时不适航,不能经受一般风险,即使遇到海难,也不能免责。 4、天灾。 5、战争行为。 6、公敌行为。 7、君主、当权者或人民的扣留或管制,或依法扣押。 8、检疫限制。 9、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或不行为。 由于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或不行为,承运人可以免责。例如:托运人提供的货物标志、件数、数量、重量不正确,未将危险品性质通知承运人。 10、不论由于任何原因所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罢工、关厂停止或限制工作。 11、暴动和骚乱。 12、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 因为救助遇难船舶,致使货物受损,可以免责。 13、由于货物的固有缺点、性质或缺陷引起的体积或重量亏损,或任何其它灭失或损坏。 14、包装不善。 15、唛头不清或不当。 16、虽克尽职责亦不能发现的潜在缺点。 如前所述,这与适航性有关。潜在缺点是指,一个合格的专业人员,以一般应有的注意,不能发现的缺点。 17、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佣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其它任何原因;但是要求引用这条免责利益的人应负责举证,证明有关的灭失或损坏既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亦非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佣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 本条可以称为“杂项除外条款”(Catch-all exception),类似我国的“其他”,凡不属于以上16项的,可以包括在这里。例如:锈损、舱内凝露、管道破裂、机器损坏。 引用免责的举证要求: 引用17条要求免责时,承运人必须举证。证明本人、雇员、代理人没有过失或疏忽。援引前16条要求免责时,只需要证明确实发生了免责事故,承运人就可以据此要求免责,不需要证明本人、雇员、代理人没有过失或疏忽。只有在货主提承运人出本人、雇员、代理人有过失或疏忽时,承运人才需要证明本人、雇员、代理人没有过失或疏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