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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上运输与保险海上运输与保险 →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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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发表日期: 2009-03-28 14:20:52 阅读次数: 4768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一、概念辨析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指承运人承担海上货物运输法规定的强制性最低责任的地域和时间范围,换句话说是专指海上运输区段的责任承担期间。需要区别的概念是合同义务下的承担责任期间。如果承运人的运输涵盖内陆与海上运输,那么在运输合同下其承担责任的期间从内陆接受货物直到目的地交付货物,其中包括海上运输的责任期间。这两个概念之间是种属关系。之所以要将海上区段的责任期间单独规定,是因为海上运输承运人的责任不同于普通合同下的责任,在海上运输区段承运人享有海商法律规定的诸多免责与责任限制,而在普通合同下承运人不享有。

二、我国海商法对责任期间的规定

我国海商法将承运人责任期间分为两类。我国海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前款规定,不影响承运人就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在装船前和卸船后所承担的责任,达成任何协议。
   
第一类,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第二类,对于散装货,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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