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船、货双方使用提单情况下,提单是承运人在目的港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承运人在目的港交付货物时“认单不认人”,无单放货将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电放”则是由托运人(卖方)向船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供保函后,由船公司或船代以电报、电传通知目的港代理,某票货物无须凭正本提单放货,收货人可凭收货人公司盖章的“电放提单”传真件或凭身份证明提取货物。所谓“电放提单”,是指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注有“Surrendered”或 “Telex Release”字样的提单、提单副本。
“电放提单”的基本应用模式是:在船公司收取货物后,托运人(卖方)向船公司提出电放申请并提供保函,船公司接受申请后向托运人签发“电放提单”(在已经签发传统提单情况下则在收回以后再签发“电放提单” ,即在提单上注明“Surrendered”) ;船公司之后马上以电讯方式(包括电报、电传等)通知目的港船代,允许该票货物由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凭身份或者自己盖章后的“电放提单”传真件提货;等货物到达目的港时,收货人就可以凭身份证明或者盖章后的“电放提单”传真件向船公司提取货物。
电放提单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提单,法律对此没有规范,它是实践的产物,因此电放提单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处于不确定状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