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A船舶公司为了周转资金,将旗下一艘二手船舶卖给B船舶公司。B船舶公司随即接管了船舶,并对其开始了整修与装潢,但是双方未到港务机关进行转让登记。之后,A船舶公司利用其手上还未交付的各种船舶权利证书,再次与C船舶公司交易,将同一艘船舶转卖给C 船舶公司,并到海事部门做了转让登记。
争议的问题:
A船舶公司与B船舶公司的合同是否有效?A船舶公司与C船舶公司的合同是否有效?该船舶应由谁取得所有权?如果B船舶公司不能取得所有权,在涉案二手船上所花费的整修与装潢费用该如何处置?
律师观点:
A船舶公司与B船舶公司及C船舶公司的两个船舶买卖合同都有效,但只能有一个合同得到履行,这涉及到合同的优先效力。海商法第九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也作了类似的规定:船舶物权的转让,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这些规定,船舶所有权转让无论是否登记都是有效的,但是在未经登记的转让与登记的转让并存的情况下,法律认可登记的转让,即登记优先,因此该船舶所有权应由进行登记的C船舶公司取得。当然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进行登记的第三人,即C船舶公司必须是善意的,即在不知道船舶已经被出卖的情况下购买该船并进行登记。
对于B船舶公司在涉案二手船上所花费用的处置问题,由于B船舶公司不能取得船舶所有权是A船舶公司不能履行船舶买卖合同所导致,因此B船舶公司对于船舶所花费的整修与装潢费用可向A船舶公司主张违约赔偿。 |